人行道
禁止或强制规定 1. 除行人交通以外的其他交通不得使用人行道。2. 如果Zusatzzeichen允许其他交通方式使用人行道,该交通方式必须注意行人交通。不得危及或妨碍行人交通。必要时,车辆交通必须等待;只能以Schrittgeschwindigkeit行驶。说明 该标志标示人行道(第25条第1款第1句),用于需要明确标示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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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你看到该 Zeichen 时
标志239标示的人行道原则上仅供行人交通使用。不得驾驶机动车或骑自行车使用该人行道,除非Zusatzzeichen允许或法律例外规定允许。在允许车辆交通通行时,必须以Schrittgeschwindigkeit行驶;不得危及或妨碍行人。
规则
- 1. 除行人交通以外的其他交通原则上不得使用标示的人行道。
- 2. 例如自行车交通通过Zusatzzeichen获准时,骑自行车的人通常只有使用权,而没有使用义务。
- 3. 获准通行的车辆交通必须以Schrittgeschwindigkeit行驶,并特别注意行人。
- 4. 不得危及或妨碍行人;必要时车辆交通必须等待。
- 5. 没有特别许可,机动车也不得使用人行道行驶或停车。







